以眼还眼

在牧之滨 https://bin.zaimu.de/post/20171120

太5:38 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39 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40 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41 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42 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贷的,不可推辞。

“以眼还眼, 以牙还牙” 在五经中出现过三次, 这三次粗看相似, 其实还是有所区别的:

1, 出21:22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他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23 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24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25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2, 利24:19 人若使他邻舍的身体有残疾,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20 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
3, 申19:16 若有凶恶的见证人起来,见证某人作恶,17 这两个争讼的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和当时的祭司,并审判官面前,18 审判官要细细的查究,若见证人果然是作假见证的,以假见证陷害弟兄,19 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20 别人听见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们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了。21 你眼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x 当事人 行为  
第一次 与有孕妇人相关 损伤 祭司-丈夫
第二次 与邻舍相争 致残 君王-治理
第三次 做伪证的恶人 图谬陷害 先知-见证
  • 并不是任何事情都以眼还眼, 而是特别与身体相关的, 所以这并不是普遍原则.
  • 使孕妇孕妇受伤的才要 “以伤还伤, 以打还打”, 对孕妇动手是零容忍的. 普通邻舍的争斗只有致残的才以眼还眼, 只是打吐血了甚至打骨折了并不能以眼还眼, 只是对方要出医药费.
  • 做伪证者虽然没有使对方真实的死亡或致残, 但自己却要承担后果.

归纳起来, 这个原则虽然很著名, 但真正适用的情况并不多: 使孕妇受伤, 使邻舍致残或死亡, 做伪证陷害弟兄(罪名致残或死亡).

这三条律法都见证了耶和华:
1, 耶和华是他们的祭司和丈夫, 视他们为眼中的瞳仁.
2, 耶和华是他们的君王, 在他们中间行公义.
3, 耶和华是他们的先知, 他的见证是真实的, 他指证他们的罪恶, 也使他们成为自己的见证. 同时, 耶和华又是为其伸冤者, 试图陷害他们的终被自己所害.

其共同点就是: 上帝喜悦保护他们的人身/生命安全.

Bull认为以眼还眼是律法的精神所在, 在我看来这更像是与人身安全相关的原则, 而不是整个律法的精神. 它也特别与上帝的报复相关, 试图伤害其子民的上帝必然报复. 这在圣经中有不少例子:

1, 埃及人淹死以色列男婴, 上帝屠杀他们的长子, 在红海淹死他们的军兵.
2, 士1, 亚多尼比色王被砍断手脚的大姆指, 他砍断了七十个王的大拇指. 撒上15, 亚玛力王被杀.
3, 哈曼试图杀灭犹太人, 结果自己被杀, 吊在自己所预备的架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