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基督教赎罪的逻辑到底是如何讲通的?
在牧之滨 https://bin.zaimu.de/qa/48
基督教的 “赎罪论” 其实是蛮复杂的, 可以说牵扯整本圣经的大多数概念. 正因此, “赎罪论” 一直处于发展中的状态, 也没有相关的信经. 但这并不表示我们的赎罪论是无知的或不可信的, 只是不完善.
在教会历史上有一些经典的赎罪理论, 比如:
- Ransom theory/Christus Victor (which are different, but generally considered together as Patristic or “classical”, to use Gustaf Aulén’s nomenclature, theories, it being argued that these were the traditional understandings of the early Church Fathers);
- Satisfaction theory developed by Anselm of Canterbury (called by Aulén the “scholastic” view);
- Moral influence theory, developed by the Enlightenment, which Aulén called the “subjective” or “humanistic” view and considered to have been anticipated—as a critique of the satisfaction view—by Peter Abelard.
这些理论严格讲都是存在缺陷的, 但他们又从各自的角度说出了部分事实. 这些理论并不是排他性的.
题主所说的类似于新教的加尔文等倡导的 “penal substitution theory” , 也即代赎理论. 我个人认为流行的看法常对加尔文的代赎论有所误读.
我们不必在此讨论代赎理论本身的缺陷及存在的误读, 仅就题主所质疑的几个角度来说, 质疑是不成立的:
在代赎理论中, 基督并非是一个独立的/不相干的个体, 而是与信徒有一个 “联合” 的关系. 在基督教的世界观中, 人类/教会是存在一个整体性的, 基督与教会的关系是头与身体的关系: 他们是一个整体, 基督是他们的头/代表/王/祭司. 这种关系也被描述为丈夫与妻子的关系, 丈夫要爱护自己的妻子, 甚至为她舍命. 正如同夏娃是从亚当而出的, 教会也是从基督而出的.
总之, 基督与教会是一个整体, 基督是教会的头/丈夫. 正因为存在这个联合, 基督才可以为其子民代赎.
我完全同意自己犯罪后找个不相干的人顶罪是不合理的, 但丈夫承担妻子的罪责却是合情合理的, 更不用说头承担身体的罪责了. 基督对教会的爱在这个代赎中体现了出来.
那么为什么现今社会丈夫不能代替妻子受刑呢? 1是世俗法律以维护社会秩序为主, 上帝的法律却是着眼于公义/圣洁. 2, 世俗法律对婚姻的理解与圣经是不同的, 把夫妻视为独立法律个体. 尽管世俗婚姻并不承认夫妻的一体性, 但我们的良知仍然会觉得丈夫替妻子挨鞭打是可以接受的.
所以, 在基督教的世界观下面, 代赎理论还是有其合理性的.